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2.支持北京化工大学的建设,为北京化工大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3.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3.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项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实习创业等);

7.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慈善项目;

8.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9.其它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10.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二章 捐赠接受

第三条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北京化工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或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四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2.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章程,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3.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五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机构的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院机构办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有专人审查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六条 捐赠协议的审核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由秘书长审批签署。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对分管的项目承担实施、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设计和规划。

2.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发展对外合作,加强公关与筹资,努力创造“慈善品牌项目”。

第八条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的捐赠,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单独项目,专款专用。由秘书长授权基金会办公室,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全权负责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的使用,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其使用。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承担以下职能:审议、批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捐赠(资助)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应按照明确的目标与程序开展,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捐赠项目的应根据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基金会办公室作为捐赠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