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遵循主动公开并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者**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本制度第一章第二条之原则,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资料:

(一)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情况;

(三)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七)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八)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九)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十)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或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八)其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六条 日常性捐赠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捐赠款物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1日起5个月内(即5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北京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大众媒体、现场公开、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基金会重要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需***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息。

第十三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息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