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展需要,健全投资理财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理财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基金会治理结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委会作为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对基金会的投资工作给与指导、监督,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严格防控风险。
第三条 投委会开展投资相关工作应坚持科学论证、合理规划、防范风险、优化收益、回避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投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第四条 投委会的组成:
投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委员1名,委员3人。委员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投委会委员的产生。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为人正直热情,关心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金融、投资、财务管理和法律等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金融系统有一定影响力;
(三)委员采取推荐和自荐方式,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理事会聘任;
(四)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投委会委员的产生、增补和调整委员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七条 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长期从事金融、投资、财务管理和法律等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就投资策略、投资项目等向专家库成员咨询,寻求建议和指导。专家库专家聘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投资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投委会在基金会理事会授权下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基金会投资策略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总体规划、咨询和指导;
(二)负责开展投资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每年初讨论、审核年度投资计划;
(三)召开投委会工作会议,就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项目等进行专题研讨,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决策;
(四)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识别和评估投资行为风险,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五)完成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委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基金会具体投资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合理建议;
(二)搜集和提供各类投资信息,寻找投资项目,帮助基金会建立投资项目库;
(三)协助基金会完成投资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
(四)协助基金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如现投资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基金会预警;
(五)完成基金会理事会及投委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主任委员除委员的基本职责外,负责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或授权秘书委员)投委会工作会议;
(二)负责代表(或授权秘书委员)投委会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三)审定、签署投委会的报告、会议纪要和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秘书委员负责投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投资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投委会议事制度:
(一)投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每次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投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秘书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采取“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及“集中审阅,集中讨论”的方式,与会人员应对表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交流,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通讯会议等;
(三)投委会重要议事事项,如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决策等,须通过投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策采取票决制,达到参加会议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投委会执行利害回避原则,凡与被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应主动回避决策。
第五章 投资咨询委员会决策流程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投委会决策的各项投资事项均应在理事会授权和许可下开展。每年年初,投委会根据基金会办公室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研讨,并将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或直接开展股权投资或委托投资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委员须积极参与投委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及活动。委员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投委会会议的,将取消委员资格,不再续聘。空出的名额将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委员不得干预基金会正常投资活动并从中谋取私利。未经基金会许可,不得以投委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定期对在基金会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2日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