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借用
第六条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会计保管使用。
第七条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十条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一条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二条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办公室统一核稿、秘书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三条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