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便及时有效地为决策者及有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使基金会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档案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秘书长负责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了解基金会的工作业务,掌握基金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基金会的文件材料;

(二)认真执行日常归档制度,对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

(三)对档案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档案归档范围

第四条 档案归档范围是指基金会原始档案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所涉及内容处理完毕或暂告一段落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信息。主要有: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发来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批复等文件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向本基金会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3.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二)本会的文件材料

1.本会成立、变更、年检、评估、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2.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3.本会的请示、计划、总结、年度工作报告及理事会的会议记要;

4.本会的各项相关财务资料;

5.本会的各项慈善项目资料;

6.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7.本会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基本资料;

8.本会工作人员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年终考核、评先材料;

9.本会员工工资福利、考核、奖惩、辞退等文件材料;

10.本会召开理事会、表彰大会等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11.本会与有关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合同、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12.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1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活动,按照归档的要求,由主要工作和活动的负责人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集中整理后交基金会办公室。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并分类整理,归档材料应妥善管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便于理事会参考利用。

第八条 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填写移交单,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