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全面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包括:

1.开展募捐、义卖、义演等进行筹集资金的活动;

2.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

3.接收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4.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5.重大的投资、建设或慈善项目(重大慈善项目是指项目资金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

6.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7.法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基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由本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6.本基金会开展的重大慈善项目;

7.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由本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1.本基金会开展的重大慈善项目;

2.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3.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

4.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5.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四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北京市民政局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五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六条 本制度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