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作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以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基金会自有货币资金中的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七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而且应对投资对象进行项目收集与筛选,涵盖业务、财务、法律和风险控制的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违约行为。

基金会应当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财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抵押、质押;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按投资当年年初净资产数量作为总投资资产,开展各类投资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购买银行存款,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超过净资产的50%

(二)用于购买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资金不超过净资产的30%

(三)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不超过净资产的20%

(四)投资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资产以及委托单个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资产除满足上述三项配置条件外,同一时期投资于同一项目、投资或委托同一单位的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净资产的30%

(五)各类投资资产配资要保证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在满足大类资产配置的前提下,采用分散投资,错期配置的投资策略,降低流动性风险,分散系统风险;

(六)如国家政策或金融市场变化对上述条件产生影响,或确需改变投资比例的,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决策。

第四章  投资的管理机构及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审核,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二)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三)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四)审议投资报告,决定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活动,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六)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重大投资活动应当包括风险等级、期限、投资金额或投资金额与净资产比例等方面的内容,体现合法、安全、有效原则。

第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搜集和遴选投资项目,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其他重大投资方案;

(四)在委托投资行为中,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机构,审核投资管理机构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五)审核投资合同、协议等文件;

(六)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追踪,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监督投资管理人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控制投资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七)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八)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九)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校友等组成,作为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在理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基金会投资策略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总体规划、咨询和指导;

(二)负责开展投资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每年初制定投资建议、预计收益目标和风控方案,讨论、审核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

(四)协助基金会办公室搜集和遴选优质投资项目,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咨询、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

(五)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识别和评估投资行为风险,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计划的编制:

(一)每年年初,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上一年度基金会的资产状况、当年的收支预算和市场行情,编制本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需包含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项目等内容;

(二)投资咨询委员会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并授权办公室参照年度计划执行。如遇计划外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应报理事会决策。

第五章  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的投资决策过程和后续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追踪,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监督投资管理人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控制投资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每年向理事会全面汇报投资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投资项目进展、投资损益及风险状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为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可委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但相关委派人员不得在被投资企业**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建立准入制度,建立合作金融机构白名单。白名单由投资咨询委员会负责根据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投资能力以及金融市场行情制定并及时更新、完善。基金会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和投资领域必须在白名单范围内。

同时,建立合作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违规或重大投资损失的金融机构设置合作黑名单。

(二)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三)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应基金会投资项目风险控制要求,确需中止、终止或者退出的投资项目,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遇有个人或其所属单位利益与基金会投资事项有关联的,不得参与关联投资事宜的决策。

第七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办公室、投资咨询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对基金会负有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理事会违法违规对投资活动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三)****;

(四)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412日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